(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顾培方与陈捍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培方,陈捍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顾培方。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捍丽。原告顾培方诉被告陈捍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捍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培方诉称:2004年11月,被告因养鸭需要承租原告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十六组的土地1.14亩以及相应水塘,双方约定租期为十年,租期至2014年11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即通知被告不再续租,并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貌、返还土地,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土地。现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十六组的1.14亩土地返还原告。被告陈捍丽辩称:答辩人承租了原告1.14亩土地,从未拖欠原告租金。虽然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但答辩人要求继续租赁原告的土地。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告顾培方将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十六组的1.14亩承包地出租给被告陈捍丽,双方约定租赁期限是十年,即200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达成续租协议,被告陈捍丽仍占用涉案土地,故原告顾培方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而原告顾培方不同意续租,故被告陈捍丽应当将涉案土地返还原告顾培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捍丽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权,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捍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租原告顾培方的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永乐村十六组的1.14亩土地返还原告顾培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捍丽负担。此款原告顾培方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捍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培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