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盛建交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3号罪犯盛建交,男,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建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十万元。2011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33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建交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耳机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60分。2013年12月,被评为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盛建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建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