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福利与仁百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莉,仁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仁百成,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仁百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仁百成自动履行(2014)右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仁百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仁百成在巴林右旗大板镇五区益和诺尔街南有四间房屋及院落一处,产权证号:06-5-09397、地号:1-8-14及所在落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右国用(2001)字第0031号,地号:401-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仁百成在巴林右旗大板镇五区益和诺尔街南四间房屋及院落一处,产权证号:06-5-09397、地号:1-8-14及所在落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右国用(2001)字第0031号,地号:401-Y】。扣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