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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希全与张作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全,张作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陈希全,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作辉,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全诉被告张作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返还原告7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5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8.00元。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