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希全与张作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全,张作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陈希全,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作辉,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全诉被告张作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返还原告7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5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8.00元。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