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仲崇保与仲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保,仲跻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21号原告仲崇保,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跻顺,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仲崇保与被告仲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仲崇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跻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崇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崇保撤回对被告仲跻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仲崇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