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