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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长安弘盟五金模具加工店与深圳市海创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弘盟五金模具加工店,深圳海创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408号原告东莞市长安弘盟五金模具加工店,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上南南路**号。负责人廖斌良。委托代理人王建伟,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沃伦,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创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42号A栋901。法定代表人熊至强。原告东莞市长安弘盟五金模具加工店诉被告深圳海创精密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长安弘盟五金模具加工店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芳瑶(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