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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林长伟申请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伟,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林长伟,男,住所地辽宁省。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平,院长。申请执行人林长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和解。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