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前郭县。被告李某某,男,住前郭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口角,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具文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