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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曹文方、孙桂英、李洪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曹文方,孙桂英,李洪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1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负责人潘亚芳,住所地略。被执行人曹文方,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孙桂英,女,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李洪革,男,蒙古族,住址略。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曹文方、孙桂英、李洪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