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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芝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茂乐与任秀艳、王德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8)芝执字第12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茂乐与被执行人任秀艳、王德朋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秀艳、王德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秀艳(身份证号码:370625196901155722)、王德朋(身份证号码:3706021971011852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