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某。被告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