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梁修超与朱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朱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朱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修超、被告朱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14年4月14日经同学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无财产,原、被告自恋爱开始就因为钱的事情吵架,结婚后更是辱骂我全家,给我父母造成伤害,也给我造成伤害,对被告多次劝导后,仍屡教不改,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已分居,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我现在有忧郁症,需要被告拿钱给我看病。我跟他认识一年,放弃了大连的发展空间,为原告付出很多。领取结婚证时我多次询问原告是否考虑清楚与我结婚,原告说已经考虑清楚。我已下定决心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并且把原告家给我买的黄金首饰放在原告处,我现在因为原告要与我离婚深受打击,连工作都找不到,原告应先给我治病,等我病治好后再谈其他的事情。原告说我辱骂他家人,原告家人也没有尊重我的家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同学介绍认识,并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原告每次吵架后便离家出走,被告也于近期吵架后离家出走,双方在按照什么方式举办婚礼仪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因生活琐事特别是以什么方式举办婚礼仪式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争吵,只要夫妻之间各让一步,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