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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州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1)州法执字第12-1号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与保靖县管理管理局、湘西自治州金路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州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下称岳阳交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营盘岭路。法定代表人周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三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下称保靖公路局),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向权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路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贤忠,该公司临时负责人。岳阳交建申请执行保靖公路局、金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