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开敏、李孟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孟芹,江开敏,周松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15号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8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1688-4。法定代表人谢思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芹,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开敏,女,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松岑,男,汉族,2004年1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孟芹���江开敏、周松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银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