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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70号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72室。法定代表人:王升。委托代理人:姜强,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广济路277、279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