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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袁启玉与谭恢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启玉,谭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袁启玉。被执行人谭恢光。申请执行人袁启玉与被执行人谭恢光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启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恢光给付补偿款100000元。本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谭恢光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扣划,对其名下登记的川A3T5**号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袁启玉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袁启玉本次申请执行补偿款10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24000元。被执行人谭恢光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启玉补偿款76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袁启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