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熊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