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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8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熊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