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德新与韩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新,韩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赵德新,男,满族,1969年4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韩庆文,男,满族,1956年1月22日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它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新诉被告韩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本案另行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