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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凤成与葛洪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成,葛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428号申请人赵凤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葛洪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申请人赵凤成与被执行人葛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沈 宝 建审判员 赵��良审判员 霍 福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