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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复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龙吉与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龙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复第5号复议人(被执行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守春,主任。申请执行人金龙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查复议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金龙吉执行复议一案中,复议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人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东柱审 判 员  崔永燮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