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伽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依米提#U2022卡地与被申请执行人车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伽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米提·卡地,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伽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依米提·卡地。被执行人车辉依米提·卡地申请执行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伽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米提·卡地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辉偿还58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米提·卡地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13)伽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买买提明&mi d dot;纳斯尔助理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艾则孜助理审判员 刘 俊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