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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华与被执行人赵九州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华,赵九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597-1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华,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赵九州,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双桥区人,住承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华与被执行人赵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保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自有房屋及院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保华所有的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申请人刘保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   巧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