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枝双、袁飞等与吴远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吴远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78-1号原告徐枝双,农民。原告袁飞(系徐枝双妻子),农民。原告袁修正(系徐枝双岳父),农民。原告梁秀凤(系徐枝双岳母),农民。被告吴远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与被告吴远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吴远明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双龙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