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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枝双、袁飞等与吴远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吴远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78-1号原告徐枝双,农民。原告袁飞(系徐枝双妻子),农民。原告袁修正(系徐枝双岳父),农民。原告梁秀凤(系徐枝双岳母),农民。被告吴远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与被告吴远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枝双、袁飞、袁修正、梁秀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吴远明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双龙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