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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利勇与溧阳市润众江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勇,溧阳市润众江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339号原告杨利勇。被告溧阳市润众江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花园一区22幢7号。法定代表人范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勇诉被告溧阳市润众江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传票通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