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平、刘泱杰等与大丰市苏威广告传谋中心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平,刘泱杰,沈红信,大丰市苏威广告传谋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72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申请执行人刘泱杰。申请执行人沈红信。被执行人大丰市苏威广告传谋中心,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陆平、刘泱杰、沈红信与被执行人大丰市苏威广告传谋中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考虑本案执行标的特殊性,执行后难以恢复,并会产生直接损失,故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作出后,根椐结果予以执行为妥。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