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斌与曲彦明、杨金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曲彦明,杨金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斌,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曲彦明(曾用名曲艳明),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杨金芝,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曲彦明、杨金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赵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