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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斌与曲彦明、杨金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曲彦明,杨金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斌,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曲彦明(曾用名曲艳明),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杨金芝,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曲彦明、杨金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海鹰人民陪审员  赵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