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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史健洋、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何家坞。法定代表人:郁其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健洋,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尹俊,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健洋、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 薇人民陪审员  李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