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骆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有光,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