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孔瑞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瑞丰,陈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035-2号申请执行人孔瑞丰。被执行人陈广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广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广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广田的银行存款34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