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剑锋等与唐学建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锋,刘赟卓,游文群,唐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剑锋,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赟卓,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游文群,女,汉族,生于1940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唐学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01)武胜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学建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划拨金额以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5691.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