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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剑锋等与唐学建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锋,刘赟卓,游文群,唐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剑锋,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赟卓,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游文群,女,汉族,生于1940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唐学建,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01)武胜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学建所有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划拨金额以伍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5691.5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