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亚光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刑执字第131号罪犯王亚光,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扎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认为,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考核被执行机关记三次功。2014年11月24日因打架斗殴被执行机关罚思想改造分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罚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监管干警赵某某、罪犯王某某、祝某某的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服刑期间打架斗殴,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础 鲁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明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