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飞勇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勇,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38-2号申请执行人:孙飞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法定代表人:杨俊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