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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明小红与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小红,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40号申请人明小红,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明小红与被申请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东侧XXX会所一座。担保人吉平娟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担保人闻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运城市闻喜县西城区兴闻街北侧姚村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闻国用(2006)第XXX号】分别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东侧XXX会所一座。二、冻结担保人吉平娟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担保人闻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闻喜县西城区兴闻街北侧姚村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闻国用(2006)第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