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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景云申请执行安德龙、李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云,安德龙,李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马景云,男,63岁。被执行人安德龙,男,46岁。被执行人李令华,男,5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马景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德龙、李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