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寿秀林与上海梅梅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秀林,上海梅梅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寿秀林,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梅梅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华妹,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5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7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永华、卫亚东、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被执行案件众多,执行标的较大,其名下除坐落于张堰镇金张公路XXX号XXX幢、9幢、10幢、11幢、12幢、13幢、16幢、17幢房地产、张堰镇振堰路XXX号房地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一并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1525号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卫亚东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