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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美苹与魏文奇、冸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孙美苹,女。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男,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文奇,男。被执行人:泮丽波,女。申请执行人孙美苹与被执行人魏文奇、冸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1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0920元、执行费3564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魏文奇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拘留被执行人15日,期间仍未执行,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魏文奇所有的唯一住宅楼房予以查封。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