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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库尔班·艾尔肯、徐国成张玉臣与张玉臣、郭绪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班·艾尔肯,张玉臣,郭绪招,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库尔班·艾尔肯,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聚(特别授权),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臣,农民。被告:郭绪招,农民。被告:马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班·艾尔肯与被告徐国成张玉臣、郭绪招、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班·艾尔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