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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渭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渭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梁xx,女,被告杜xx,男,委托代理人杜xx,男,委托代理人雷xx,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xx诉被告杜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被告杜xx的委托代理人雷xx、杜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x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经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杜xx随杜xx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杜xx的抚养关系。被告杜xx辩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杜xx生活。杜xx因工作需要,2014年10月出��,并非原告所说的九次出国。被告在2015年3月才同意孩子去原告处临时吃饭休息,不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原告购买房屋恰好证明原告生活压力大,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梁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明复印件3份。欲证明杜xx上学地方离原告住所近,有利于孩子学习。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自己为了给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已购买了房屋的事实。杜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一份。欲证明婚生女杜xx从2011年由被告抚养的事实。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欲证明原告从2014年9月至今未给过孩子抚养费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经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渭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杜xx随杜xx生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再婚又生育一子,杜xx从2014年后大部分时间与梁xx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征询杜xx个人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其母亲梁xx共同生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杜xx收入证明一份。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并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梁xx与杜xx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杜xx随杜xx生活。因被告杜xx工作性质系流动单位,经常不在家,因工作原因又出国在外,无法关心孩子生活与学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且被告已再婚又生育一子,祖孙三代人一起生活,孩子无法安静的生活、学习。现梁xx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且孩子杜xx也愿意随其母亲梁xx生活,故梁xx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梁xx要求��xx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杜文辉收入情况,依法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xx由梁xx抚养。杜xx从2015年5月起每月承担杜xx抚养费1000元至杜xx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青梅代理审审员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谷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