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中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阮锁娃与李凤仙、李皇武、李沁政、张文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锁娃,李凤仙,李皇武,李沁政,张文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锁娃,男,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仙,女,1938年5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皇武,男,1992年5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沁政,男,1994年5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革,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阮锁娃因与李凤仙、李皇武、李沁政、张文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乔海家审判员 贾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