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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曲秋梅与谷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秋梅,谷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95号原告曲秋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谷世庆,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秋梅与被告谷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秋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曲秋梅负担,原告曲秋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00元,退回原告曲秋梅人民币207.00元。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