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世桥与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94号原告白世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0060597-3),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3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刚,局长。原告白世桥不服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举报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蛋白质核桃粉未依法标注“糖”含量的举报信退回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世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世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