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晓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804-3。法定代表人邵威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晓梅,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