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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智与被告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智,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杨忠智,男。被告夏海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智与被告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备原告杨忠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忠智负担。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