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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凌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凌槐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凌槐祥,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凌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