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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行非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诉谢文俭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谢文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非执字第00014号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库,系该区区长。被执行人谢文俭,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兴政征补字﹤2014﹥第0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申请执行的房屋面积与被执行人的实际面积存在误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回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兴政征补字﹤2014﹥第0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卜薇薇代理审判员  赵 谦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