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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建锋与杨文俊、葛月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锋,杨文俊,葛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林建锋,经商。委托代理人陈蔚。被告杨文俊,经商。被告葛月英,经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保全费1944元,由原告林建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