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建锋与杨文俊、葛月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锋,杨文俊,葛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林建锋,经商。委托代理人陈蔚。被告杨文俊,经商。被告葛月英,经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元,保全费1944元,由原告林建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