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