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小奇诉陈俭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奇,陈俭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吴小奇,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俭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奇诉被告陈俭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四百九十一元,减半收取二百四十五元五角元,由原告吴小奇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