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小奇诉陈俭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奇,陈俭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吴小奇,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俭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奇诉被告陈俭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小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四百九十一元,减半收取二百四十五元五角元,由原告吴小奇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