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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苑×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女,39岁(1976年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苑×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商品×区市场内×区×号,向他人销售盗版光盘时被查获,当场查扣各类光盘631张。上述光盘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现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收缴。被告人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收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苑×犯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鑫书记员周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